浅谈招标投标制度的内在逻辑与招标投标行业的价值维护浅谈招标投标制度的内在逻辑与招标投标行业的价值维护

发表时间:2019-09-20 17:55:51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招标投标制度的正式确立。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之际,重新检视这一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对于进一步认识招标投标行业的价值,看清招标投标领域中发生的问题,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标投标制度的内在逻辑
    《招标投标法》规定凡是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采购都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这个规定实际上有一个内在的预设,就是只有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实行采购的公开化、透明化,充分保证潜在的供应商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保证在公正的标准下让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获得项目,才能最终保证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招标投标是实现这一内在预设的有效方法。为了充分实现这一内在预设,招标投标的程序必须法定。如果不能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程序进行,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相应的处罚。因而在《招标投标法》中,除了规定招标投标的程序外,还规定了禁止事项和罚则。
    在《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律所规定的投标招标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是理解《投标招标法》内在逻辑的关键。投标招标的第一原则是公开性。任何公共事务都不应该暗箱操作,都应当充分实现公开性。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招标投标法》开了先河。在此之后,我国政府的许多重要改革都立足于实现公开性。这几年大力推行的政务公开、阳光政策等以及在去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可以看成是政府实行公开性的努力。对于公共项目来说,只有在决策、采购、建设等方面实行了充分的公开,才能吸引社会各方面具有实力的机构平等参与,充分竞争,使公共项目在全社会的参与下进行,预防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公开性是公共项目采购高效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共项目采购最有效的防腐剂。《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公平性原则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规定中被称为无歧视性。歧视会排除优秀的方案,使项目蒙受损失。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不设定有利于某些投标人或限制某些投标人的条款,是投标招标制度的基本任务。在这一原则保证下,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才变得有意义。公正性原则更多地体现在按照公开的标准选择中标人方面。公正性原则要求选择标准的公开性和确定性。如果选择标准不是公开的,选择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对投标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公正性受到损害,所谓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也会一并受到损害。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招标投标所有参与者的要求。业主或招标人应该诚实地披露招标信息,投标人应该诚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遵守自己对招标人的承诺。在这样的诚信环境下,参与各方以诚相待,共同构建一个互信互利的交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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